局(委)机关各科室、局(委)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淮南市经信局(国资委)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组织落实。

                                             2020年7月9日  


淮南市经信局(国资委)既有房屋使用安全

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淮南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淮楼安[2020]1号)要求,为扎实开展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排除各类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委)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迅速、全面、彻底地组织开展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做到不漏一栋、不漏一户,要严肃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坚决防止房屋倒塌、建筑构建脱落高空坠物等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以及擅自改建扩建加层、野蛮装修和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等房屋;

(二)未治理仍在继续使用的已鉴定的危险房屋;

(三)存在险情未治理仍在继续使用的疑似危房;

(四)受灾或受相邻施工影响,已出现损坏迹象的房屋;

(五)对房屋进行改扩建、加层、修缮、加固,或改变原有规定用途的房屋;

(六)地势低洼易涝地区房屋。

三、排查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上报(7月30日前)。各单位于7月20日前上报1名工作联系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对既有房屋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填写《自查表》(详见附件),于7月30日前将两表报至我局(委)安全生产科。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立即采取撤离疏散人员等果断措施,以确保人员安全。对不履行排查整治工作责任的单位,造成事故的,视为有险不查,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复查鉴定(7月31日至12月31日)。各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复查认定。根据复查结果对认定为疑似危险房屋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鉴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鉴定。危房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农村危房鉴定标准执行。鉴定机构应是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严格按标准规范,出具正式鉴定意见。

(三)隐患整治(7月31日至12月31日)。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根据安全隐患排查和鉴定结果,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处理。

1、对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继续使用的房屋,要立即加固、修缮处理;

2、对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影响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要立即停止使用,设立警示标志、警戒线,派专人巡视;

3、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鉴定结果为A级、B级的,应根据鉴定单位意见采取处理措施和观察使用;对鉴定结果为C级的,应根据鉴定单位意见,经加固处理后使用或停止使用;对鉴定结果为D级的,应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并挂牌提示,不得转让出租。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动员人员搬出;

4、未经审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增加设计荷载、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安全的,限期恢复原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房屋安全;

5、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装饰装修的,立即停止施工,施工部位影响房屋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加固措施;

6、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的房屋。对排查中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虽无安全隐患,不会发生整体坍塌,但存在外墙饰面、悬挑结构、女儿墙有脱落坠落等局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告知房屋所有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完善制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各单位要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并且将此项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并及时更新整治情况和档案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落实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全民动员,抓紧排查整治,严防坍塌事故发生。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相应排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及时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自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跟踪检查,要明确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经费。有房屋维修资金的可从中列支。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做好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建档工作,完善台账,做到“一楼一档”,并且要按照时间要求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月报表”。

(五)我局(委)将组织人员对重点区域、单位开展抽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因工作不力、敷衍塞责导致安全事故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局(委)安全生产科  李义  联系电话: 6678306,企业改革办公室  苏峥   联系电话: 6644619。


附件:1、2020年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汇总表.doc

      2、2020年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