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支付条例》共29条,是我国首次针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制定的专门法规,也是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同时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支付条例》,近期,市经信局通过局网站、微信客户端、QQ工作群等多渠道对《支付条例》进行宣传;省、市清欠办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区(园区)、市直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支付条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强化政策约束和惩戒机制,加强中小企业维权服务,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促进全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