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工)信委:

现将省经信委、省盐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进一步做好盐改过渡期食盐市场监管的通知》(皖经信消费函〔2018〕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进一步做好盐改过渡期食盐市场监管的通知》 皖经信消费函〔2018〕33号.rar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