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我委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现将《市经信委(国资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大家,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7年1211

 

 

 

 

市经信委(国资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淮南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信息顺利公开,又要确保国家秘密及信息安全;

(二)严格执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属于尚未决定的事项;

(五)存在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六条 要严格上级文件发布程序,规范转载,标注来源。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及省委文件、省政府文件(含以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信息稿。如需刊登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省政府网站转载。

(二)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各科室拟稿人先自行检查并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

(二)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批准;

(四)信息发布人员审核签字,手续齐全后方可上网发布;

(五)信息发布审核表要存档,以备查阅。

第八条 各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九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市经信委(国资委)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委办公室和信息化科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经信委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xls